神华西北公司贸易煤包头三电专场二次交易(2018年12月份)

摘要 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对12月份包头第三热电厂贸易煤进行专场电子二次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2018年12月18日16:00-16:30。 二、交易资格:国...

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对12月份包头第三热电厂贸易煤进行专场电子二次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2018年12月18日16:00-16:30。

二、交易资格: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18年12月18日到12月31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18年12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交易量

拦标价

下限价

有效提报

(万吨)

(元/吨)

(元/吨)

量(万吨)

包头第三热电厂

包头第三热电厂煤场。

电煤4300

2

229

183.2

1≤提报量≤2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3、此拦标价为汽运一票含税到厂价,中标后中标单位需指定合格的运输单位、合理的运输价格以及发运地点,西北公司分别与中标单位和运输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和运输合同,税差由供煤单位承担,实际采购合同价格由中标价减去运费和补税差后得出。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从2018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品种

系列

煤种

基准

发热量

Kcal/kg

全水

%

灰分

(%)

全硫

%

粒度(mm)

灰熔点ST℃

贸易煤

原煤4300

4300

<25

<15

<1.5

<50

≥1200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中标量日平均数量组织煤源上站。同时,交易商应具备5000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质价考核办法

1、质价考核办法: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Qnet,ar 等于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执行合同价。Qnet,ar 高于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自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起,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0.054元/吨,4100 大卡�M千克(17.14MJ/kg)≤Qnet,ar<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自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起,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054元/吨;4000 大卡�M千克(16.72MJ/kg)≤Qnet,ar<4100大卡�M千克(17.14MJ/kg),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后,自4100 大卡�M千克(17.14MJ/kg)起,每降低1 大卡�M千克扣0.108元/吨。Qnet,ar等于4000大卡/千克(16.72MJ/kg),执行一票到厂价94元/吨(含税),Qnet,ar小于4000大卡/千克(16.72MJ/kg),在一票到厂价94元/吨(含税)基础上按照每降低1 大卡�M千克扣0.108元/吨进行考核。

2、硫份考核: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1.5%不考核,1.5%<(St,d)≤1.7%,自1.5%起,每超0.01%扣0.2元/吨。1.7%<(St,d)≤1.9%,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自1.7%起,每超0.01%扣0.5元/吨。(st,d)>1.9%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1.9%,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自1.9%起,每超0.01%扣1元/吨。

(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签订时,供方应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开户行、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因供方提供信息有误而出现煤款支付纠纷,供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视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供方原因未达到合同量的80%,则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3、供方在合同期内,连续三天加权平均热值低于合同保底热值的,需方可要求供方停供、整顿,若整改后仍未满足合同热值要求的,需方可视供方违约直至终止合同。

4、合同兑现率达到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达到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超过120%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四)本合同只对供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各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五)西北公司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煤质奖罚标准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九、违约处理

(一)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5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中标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扣保证金

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扣除全部保证金;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扣除一半保证金;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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