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能集团杭锦电煤运输专场交易公告(2018年12月)

摘要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电煤运输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承运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8年12月14日下午15:00-15:3...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电煤运输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承运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8年12月14日下午15:00-15:30。

二、交易资格

1、经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审合格的物流企业均可参加交易。未报备的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前1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资质材料报备。需提交审核的材料如下: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份;

1.2《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份;

1.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普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份;

1.4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5提供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电子邮箱;

1.6双方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5万元

3、除公司资质外需携带公章、法人章。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承运方报价低于当场次所有有效交易单位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当场次所有有效交易单位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四、电煤运输量、承运项目及交货地点、委托价:

4.1 2018年12月15日-2019年1月30日,计划燃煤量3万吨(结算以实际承运量为准);最大、最小提报量均为3万吨。

4.2以下矿点至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的电煤运输:

4.2.1淮南矿业泊江海子煤矿;

4.3 交货地点为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煤场。

4.4 承运方自行安排踏勘现场。

4.5 委托综合单价:到厂价25元/吨(委托价为含税价)。

4.6本次交易不分包。

备注:

1、上述运输单价均包括运输费、机械费、油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税金及相关车辆所需发生的全部其他费用等,结算依据以电厂过衡数量为准。

五、要求

5.1承运方采用汽车运输,全部为自卸车,至少投入20台车辆进行日常运输。

5.2托运方根据本期电煤采购量及机组的日常消耗煤量、储煤量计划进行运输调度,承运方应严格执行每日运输量计划,保证托运方机组的正常燃煤需求和燃料储备。

5.3在合同执行期内,在托运方燃煤量计划大幅调整或增加临时采购时,承运方须按托运方要求及时增减车辆、满足运输需要,每日运输量以托运方实际需求为准。

5.4电煤运输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及公路运输有关规定,车型和车况必须符合托运方现场作业条件、安全管理规定及入厂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5.5车辆的运输管理、人身安全责任以及发生的其它一切责任均由承运方负责。

5.6在市场运输旺季,承运方不得擅自抽调车辆承接本合同以外的运输业务,必须服从托运方燃料管理生产调度,组织电煤运输。

5.7在运输途中,未按盟市两级相关部门要求对车辆加盖苫布、超载、超速的。相应的罚款由承运方负担。

5.8合同执行期间托运方不得另行收取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如出现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一方均可向托运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结算

6.1以杭锦发电有限公司实际过磅单为结算依据。

6.2结算量以托运方验收量为准,如发生托运方过磅数大于煤矿过磅数时,以煤矿过磅数为依据结算运费。如发生托运方过磅数小于煤矿过磅数时,由承运方负责,按7元/0.1吨从运费中扣除。

6.3结算周期以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结算周期为准。每月21日托运、承运双方共同核定上月运输量及运费,签署结算单。

6.4承运方应保证单据完整、真实,对缺页、缺章、损坏严重、数据模糊的磅单不予结算。

6.5合同履行完成后10日内结清全部运费。托运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

七、违约处理

7.1合同兑现率考核

7.1.1承运方要保证运输量兑现率在90%以上(含90%),托运方对运量兑现率的考核以执行期作为一个考核期。(兑现率=实际运量/合同量)

7.1.2在考核期内90%>运量兑现率≥80%的,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80%>运量兑现率≥60%的,扣除履约保证金3万元;运量兑现率<60%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如果确因非承运方原因造成运量兑现率低于9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7.1.3若托运方在合同执行期内整体对托运方进煤数量调整,则对应承运方合同量也进行同比例调整,由托运方下达书面通知,以调整后的合同量作为考核、结算的依据。

7.2过程考核

7.2.1严禁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注水增吨,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拒付相应运费并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0.5万元/车,再次发现注水等情况,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1万元/车。

7.2.2不允许偷煤、换煤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拒付相应运费并从运费中扣除0.5万元/车,再次发生偷煤、换煤等情况,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1万元/车。

7.2.3如同一承运方在一个合同执行期内,连续三次在运输过程中违约,则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且终止合同并列入黑名单,不允许与我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7.2.4承运方司机不服从托运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在煤矿、托运方发生插队及扰乱现场装煤、卸煤等,违反托运方相关规定,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做相应处罚(暂停合同或终止合同等)。

7.2.5由于承运方车辆违反托运方现场管理规定或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安全、运营等不良后果由承运方承担。

7.2.6承运方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及违规、违法,由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

7.3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发生暂停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情况,合同差量由其他承运方进行增补,若增补方执行价低于违约方执行价则按照增补方执行价执行,若增补方执行价高于违约方执行价则差价从履约保证金中补充(如履约保证金不够,则差价从已发生的运费中扣除来做补充),若无增补承运方则进行二次专场交易。

八、履约保证金管理

8.1未成交承运方的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8.2承运方完成合同成交量的90%(含90%),可在电煤运输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承运方申请,交易中心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燃料分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九、其他

9.1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则视为承运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报价队列依次增补,增补方成交价若与放弃方成交价产生价差,则执行增补方成交价,差价从扣除放弃方的保证金中补充。

9.2以虚假手段获取承运方资格成交的,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承运方涉及违法,则交由交易所在地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十、其他约定事项

参见《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煤运输电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煤运输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一、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8年12月15日0:00起执行,至2019年1月30日24:00止。

二Ο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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