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矿西部贸易公司电煤运输官牛犋专场交易(2018年9月-2018年12月)

摘要 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计划对唐家会矿至官牛犋集装站煤炭运输进行线上招标,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运输方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8年10月22日14:00-14:30。 二、交易资格 ...

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计划对唐家会矿至官牛犋集装站煤炭运输进行线上招标,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运输方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8年10月22日14:00-14:30。

二、交易资格

2.1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物流企业均可参加。

2.2运输方需向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为30万元,交易结束后运输方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退款,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2.3运输方需在交易时间前向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缴纳100万履约保证金,交易结束后未成交运输方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

公司名称: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账号户名: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阿拉腾支行

账 号:0612 1612 1910 0034 982

行 号:1022 0500 0077

三、成交规则

3.1按照“优先价格低、价格相同摇签确定”的原则;运输方报价低于当场次所有有效交易单位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运输方报价高于当场次所有有效交易单位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3.2交易结果公示后,若成交运输方选择放弃运输,根据报价队列,按顺序进行运输方增补,增补运输方执行原成交价。若原成交价与增补单位报价存在价差,由放弃运输方按成交量×价差补偿给对方,补偿金额从放弃运输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3以虚假手段获取成交运输方资格,报价作废,扣除投标保证金30万元,空缺按成交队列增补,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成交运输方涉及违法,则交由交易所在地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四、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2月份煤炭运输量、拦标价:

货物

汽运地

货物

到达地

拦标价

(元/吨)

最小提报量(万吨)

最大提报量(万吨)

运输数量

(万吨)

唐家

会矿

官牛犋

集装站

6.95

40

40

40

备注:1、拦标价为含税价(10%税)。

2、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2月份计划运输总量为40万吨,平均每月计划20万吨,托运方可根据实际运输情况调整计划量。

五、相关要求

5.1每日运输量以日计划为准。

5.2装有车载定位设备的运输车辆。

5.3报价:以元/吨为单位,最小变量为0.01元/吨。

5.4报量:以万吨为单位。

5.5装车吨位:基准毛重吨位49吨或基准净重33吨。

六、数量考核

6.1在承运过程中数量损耗超过0.35%(以月度结算为一个考核批次),超损部分由成交运输方承担。

6.2数量以货物起运地月度发运吨位和货物到达地月度结算吨位作对比。数量损耗扣款按唐家会矿实时坑口价格或按该线路目标销售去向倒推坑口价格,乘以超损数量计算总金额。

6.3数量损耗扣款在当期托运方与成交运输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七、结算

7.1以货物到达地过磅吨位为结算数量,若货物到达地过磅吨位高于货物起运地发运吨位,则以货物起运地发运吨位为结算数量,每月以结算确认单的形式进行结算确认。

7.2双方结算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成交运输方向托运方开具有效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7.3托运方收到成交运输方开具的发票后,待托运方与电厂结算回款后,按发票金额现汇付款。

7.4因国家政策改变,造成本条运输线路改变、中间收费站增减、税率调整等情况出现,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对运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8.1成交运输方在煤炭运输期间,必须服从托运方或托运方指定单位的统一管理。

8.2成交运输方严格按照托运方下达的月度计划量(合同期)和日计划量,有效组织车辆,将煤炭从货物起运地装车运达至货物到达地完成卸车。

8.3成交运输方确保完成托运方下达的计划量,托运方对成交运输方实行日计划量考核,月度计划量闭合处罚兑现。托运方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考核会,对考核结果及处罚兑现建议进行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成交运输方须按托运方会议纪要处罚要求以现金的方式缴纳至托运方财务部,未按时缴纳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8.3.1 每日调度会托运方根据矿、集装站影响因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发运量情况给予考核剔除,并对前日日计划考核结果进行确认,每少一车罚款100元。

8.3.2 成交运输方完成100%月度计划量的,免于日计划考核的处罚;未完成100%月度计划量,但完成托运方的铁路计划发运量,按缺少比例对应处罚兑现日计划考核;既未完成100%月度计划量,也未完成托运方的铁路计划发运量,按日计划考核结果100%处罚兑现。

8.4若托运方在合同执行期内整体对集装站进煤数量调整,则对应成交运输方月度计划量也进行同比例调整,由托运方下达书面通知,以调整后的月度计划量作为考核、结算的依据。

8.5成交运输方要加强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与驾驶员安全教育,成交运输方负责监督检查,成交运输方违反下列规定,成交运输方须按托运方处罚通报要求以现金的方式缴纳至托运方财务部,未按时缴纳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8.5.1 成交运输方须按托运方要求使用专用塑封封签,对于塑封管理混乱、不对运输车辆进行塑封、塑封编号与提煤单标注的编号不一致、不规范进行塑封的,每车次对成交运输方罚款500元。

8.5.2 不遮盖防尘布(雨布)的,每车次对成交运输方罚款200元。

8.5.3 严禁成交运输方运输车辆恶意改变车辆净重,一经核实,托运方处罚成交运输方1万元/次,再次发现,处罚成交运输方3万元/次。

8.5.4 成交运输方车辆插队、不服从现场管理,每车次对成交运输方罚款500元;成交运输方对托运方及电厂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等,视情节处罚成交运输方1000-50000元,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8.5.5 成交运输方要严格遵守托运方、集装站的各项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处罚及损失由成交运输方承担。

8.5.6 在承运过程中出现偷、换煤炭的,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扣留相关车辆,成交运输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另处罚成交运输方10万元/车次,并有权取消成交运输方的运输资格,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8.5.7 如成交运输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属车辆运费、工资等)造成闹事、上访、起诉等情况发生,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托运方对成交运输方处以10000元罚款,成交运输方承担一切责任。

8.6出现以下情况的车辆,作扣吨处理,由甲方驻站人员、驻站负责人及乙方在车辆扣吨处理单(以加盖甲方运输调度部公章为准)共同签字确认,扣吨数在当日站收数据中扣除。具体如下:

8.6.1车内煤炭未卸干净即关闭马槽或行驶出甲方指定卸车场地,甲方每车次扣乙方1.5吨,乙方必须将余煤卸尽。

8.6.2乙方故意往煤炭内注水、车辆在站内水箱放水、随乘人员过重磅不下车过空磅下车等恶意改变净重行为的,甲方每车次扣乙方1吨。

8.6.3乙方下雨天未按规定苫盖篷布(具备防雨功能)的,甲方每车次扣乙方0.5吨。

8.7自动化过磅系统的集装站,由于重车过磅时司机不下车刷卡,空车过磅时司机下车刷卡,空、重车过磅时司机体重被计入净重,甲方每车直接扣乙方0.1吨处理。

8.8对于站收数据大于矿发数据的车辆,甲乙双方按照矿发吨位统计站收数据。

8.9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成交运输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成交运输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成交运输方全部承担。

8.10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情况造成成交运输方不能按托运方要求完成运输,成交运输方必须及时通知托运方;如因成交运输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成交运输方全部承担。

8.11若因成交运输方车辆组织不力,未完成铁路计划发运量、下游客户合同量,造成的铁路相关处罚及损失、当月下游客户接收价格下浮的损失、次月价格下跌的损失由成交运输方承担。

8.12成交运输方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按托运方要求,安装符合托运方要求的车载定位设备,并在托运方指定的物流平台调试上线,由此产生的相关服务费由成交运输方承担。

8.13 成交运输方要承担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的相关杂费(包含货物到达地的过磅费、卸车费等)。

8.14 在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成交运输方需安排足够人员做好开票、车辆秩序维护、煤炭安全巡查、封签检查、集装站接卸、集装站过磅、磅单收集统计复核等现场管理工作。

8.15 在承运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费用均由成交运输方自行承担。

九、履约保证金管理

9.1 交易结束后,运输方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退款30万投标保证金,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成交运输方需向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100万元。

9.2 成交运输方完成合同期内合同量,可在煤炭运输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成交运输方申请,托运方审核确认后,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对于成交运输方未完成合同期内的合同量,经托运方月度考核兑现后,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十、淘汰、替换

10.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成交运输方因自身原因连续5日未完成日计划或连续2个月未完成月度计划量的,托运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以书面形式函告该运输方并公示,对该运输方进行淘汰,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对托运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偿,履约保证金剩余金额可作为对替换承运的运输方的补偿。

10.2 若成交运输方被淘汰,该运输线路可由招标时排名第二的运输方进行替换承运。替换承运应按原合同价格执行,但可对替换承运的运输方给予补偿,补偿原则为:实际承运量×(招标或议价时报价-原合同价格),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被淘汰运输方被扣履约保证金所剩金额,并在替换承运的运输方合同执行结束后方可给予兑现。

10.3若招标时排名第二的运输方,不同意按第10.2条所述进行替换承运,托运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紧急议价,重新确定运输价格和运输方。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参见《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电煤运输线上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电煤运输线上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十二、合同履约执行期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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