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矿西部贸易公司外贸煤专场交易(2018年10月19日-10月31日)

摘要 各交易商: 根据《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外部煤炭贸易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矿西部贸易公司”)计划于2018年10月19日下午15:30-1...

各交易商:

根据《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外部煤炭贸易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矿西部贸易公司”)计划于2018年10月19日下午15:30-15:45开展10月(合同履约执行期:10月19日至10月31日)贸易煤采购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资格

1.1在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均可参加。

1.2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30万元。

2018年10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交易量

拦标价

有效提报量

(万吨)

(元/吨)

(万吨)

丰镇电厂

丰镇电厂煤场

混煤4300

2

211

2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交易量为2万吨。

3、此拦标价为汽运一票含税到站价,中标后淮矿西部贸易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二、竞价规则

2.1竞价规则: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2.2煤炭供需数量及交货时间:

数量(万吨)

交 货 时 间

10月

2

2018年10月19 日―2018年10月 30日

三、供煤质量

3.1、品种:混煤。

3.2、粒度:<100mm。

3.3、煤质:入厂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17.98MJ/kg(4300大卡/千克);干燥基全硫(St,d)<1.8%;干燥基灰分(Ad)< 25%;全水分(Mt)<25%;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31%;灰熔点软化温度(ST)≥1200℃。

四、价格

4.1、一票到站合同基础价:211元/吨(含税)。

实际一票到站基础价格=丰电到厂合同基础价-实际发生的铁路运杂费-站台费,中间费用换算为含税16%。

4.2、铁路运费由铁路费大票确定;站台费由与集运站签订合同确定。

五、质价及兑现率考核办法

5.1计价原则:先执行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再执行热值考核办法,最后执行硫分考核办法。

5.2、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丰电沟通。在丰电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超过120%的部分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5.3、热值考核办法:以全月丰电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Qnet,ar等于4300大卡�M千克(17.98MJ/kg)执行合同价,Qnet,ar>4300大卡/千克(17.98MJ/kg),自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起,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合同价除以合同热值)元/吨;4300大卡/千克(17.98MJ/kg)>Qnet,ar≥4100大卡/千克(17.14MJ/kg),自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起,每降低1 大卡�M千克扣(合同价除以合同热值)元/吨;4100大卡/千克(17.14MJ/kg)>Qnet,ar>3900大卡/千克(16.30MJ/kg),自4100 大卡�M千克(17.14MJ/kg)起,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后,每降低1 大卡�M千克扣(合同价除以合同热值)*2元/吨;Qnet,ar小于3900大卡/千克(16.30MJ/kg),执行一票到厂价(合同价*0.4)(四舍五入取整)元/吨(含税),连续三个批次热值低于3900大卡/千克(16.30MJ/kg),停止供煤并单独进行结算。

5.4、硫分考核:以丰电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1.8%不考核。1.8%<(St,d)≤1.9%,自1.8%起,每超0.01%扣0.3元/吨, 1.9%<(St,d)<2.0%,自1.9%起,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上,每超0.01%扣0.8元/吨,2.0%≤(St,d)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2.0%≤(St,d)的情况,自2.0%起,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上,每超0.01%扣1元/吨。

六、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到站,交货地点:罕台川北站。

七、煤炭质量验收

7.1、煤炭数量以丰电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方需与丰电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三方认可数量为准。

7.2、质量验收以丰电到厂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7.3、供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7.4、正常情况下,丰电保存供方备查煤样两个月。在两个月内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即时告知需方通知丰电保留备查煤样,到三方共同认可的煤质检验部门重新化验。未提出异议的视供方对化验结果认可,丰电有权处理煤样。

7.5、如供方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需方可酌情扣吨,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7.6、为了做到公正合理,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委托内蒙古誉衡燃煤公正计量站检斤和质量检测。

八、煤炭预付款、结算方式

8.1需方资金收益

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按照合同约定,需方负责约定的资金预付,包括需方按列向供方预付的煤款;需方代为供方按列预付的铁路运杂费;需方按到站吨位预付站台费等预付费用。

需方预付上述费用之日起至需方收回对应金额货款之日截止,资金收益:预付金额*15%/360*占用天数/吨位 元/吨收取,当吨煤资金收益低于3元/吨,按照3元/吨收取(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需方资金收益必须为现金。

8.2预付款

8.2.1煤炭的预付款单价

按供方交付到丰电的煤炭质量,以需方按列到丰电,以丰电出具的化验单,扣除供方预估资金收益5元/吨,再扣除铁路运杂费、站台费等费用(以上均按16%增值税折算),倒推集装站交货价格作为该列煤炭的预付单价(含16%增值税)。

8.2.2煤炭预付款

煤炭按列发运到丰电,需方按照每两小列丰电的厂收数量进行一次预付款,按8.2.1约定的预付单价×丰电厂收数量×70%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预付款(上下浮动10%)。

8.3.结算方式

8.3.1 煤炭的结算单价

按照需方与丰电的煤炭结算单价,扣除需方资金收益,再扣除铁路运杂费、站台费(以上均按16%增值税折算)等费用,倒推集装站交货价格作为煤炭结算单价(含16%增值税)。

8.3.2煤炭的结算

供需双方实行含16%增值税煤价一票结算,需方以与丰电《结算确认单》为依据,待丰电将全额煤款向需方付清后,按本合同8.3.1约定的结算单价向供方出具《结算确认单》。供方盖章确认后,按照《结算确认单》实际结算金额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16%增值税发票给需方。需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实际结算金额扣除预付款金额)汇入供方指定账户,付款方式根据丰电最终所回款项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现金的情况进行支付。

九、双方权责

9.1需方权责

9.1.1需方负责请车,拥有煤炭从集装站发运到丰电的货权(即煤炭的所有权,但不包括风险)。

9.1.2对煤炭发运出站后约定的资金支付。

9.1.3负责与丰电签订买卖合同,并与之进行结算。

9.2供方权责

9.2.1在集装站装车发运前,默认供方按列自动转移货权给需方。

9.2.2负责煤炭在集装站的堆存、装卸、安全等工作(工作过程中设备损坏、人身损害等风险由供方承担,与需方无关)。

9.2.3承担煤炭从出站到丰电接收整个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升损、质量优劣的风险(包括煤炭自燃、气象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上述风险与需方无关。

9.2.4供方对需方与丰电结算结果予以认可。

9.3需方与丰电签订的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的条款双方均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计划

原则上双方按合同数量均衡兑现。

十一、本合同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11.1、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11.2合同签订时,供方应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开户行、银行帐号等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11.3、合同执行期:2018年10月 19日至2018年10月 30日。

11.4、本合同一式五份。

十二、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供需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凡因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呈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后仍不能解决,则应将纠纷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裁决。

十四、不可抗力:

14.1如在供需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14.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4.3不可抗力解除后,供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五、其它

15.1、本合同只对供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除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供方违约。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

15.3、其他未约定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履约保证金缴纳及违约处理

16.1由内蒙古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中心”)负责收取、管理履约保证金。

16.2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出金,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16.3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成交,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空缺按成交队列增补。

十七、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外部煤炭贸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外贸煤专场交易细则(试行)》。

十八、请各参与交易的供应商分别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保证金,至交易中心指定保证金专用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内蒙古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开 户 行:鄂尔多斯市银行银瑞支行

账 号:047751012000009628

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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