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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5:ST景谷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摘要:股票代码:600265 股票简称:ST景谷 编号:2018-035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股票代码:600265            股票简称:ST景谷              编号:2018-035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签订《庭外调解协议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934,892.17元
●  公司已按《庭外调解协议书》约定,向景谷县林业企业总公司支付了共计4,143,191.76元的全部费用。
●本次诉讼预计将减少公司2018年利润24.98万元至29.35万元,此数据未经审计,最终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为准。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接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景谷县法院”)送达之(2018)云0824民初730号的《应诉通知书》,知悉:原告景谷县林业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林总公司”)与被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景谷县法院受理。(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公告》,编号:2018-03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8年6月28日,公司与林总公司就双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并签订《庭外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公司已按照该协议书约定于《协议书》签订当日向林总公司支付了共计4,143,191.76元的全部费用。《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景谷县林业企业总公司

  甲乙双方因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发生争议,乙方于2018年5月31日将甲方起诉至景谷县人民法院,现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起诉相应事宜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经甲、乙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5月31日,甲方历年来所欠乙方土地租金共计3,859,673.40(大写:叁佰捌拾伍万玖仟陆佰柒拾叁元肆角整),乙方未开具甲方发票金额为3,859,673.40(大写:叁佰捌拾伍万玖仟陆佰柒拾叁元肆角整)。

  2、乙方在2018年6月20日前开具土地租金3,859,673.40(大写:叁佰捌拾伍万玖仟陆佰柒拾叁元肆角整)的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3、本案中,乙方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67,344.00元(大写:陆万柒仟叁佰肆拾肆元整)和律师费216,174.36元(大写:贰拾壹万陆仟壹佰柒拾肆元叁角陆分)由甲方承担。乙方先向甲方提供上述发票复印件,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三个工作日内付款给乙方,乙方收到款后次日向甲方提交发票。

  4、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合计4,143,191.76元)的次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5、 乙方撤诉后,应将法院退回的受理费退回给甲方(以实际退回金额为准),退回时间为乙方收到法院退回费用后三个工作日。

  6、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有关本次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乙方不再就本案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7、本协议生效后,双方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终止履行,甲乙应当双方签订新的《土地租赁合同》。但新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签订前,甲方仍按照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照该协议书约定于《协议书》签订当日向林总公司支付了共计4,143,191.76元的全部费用。本次诉讼预计将减少公司2018年利润24.98万元至29.35万元,此数据未经审计,最终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
务报表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的《庭外调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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