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保证合同纠纷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负有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因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不履行其保证责任而引发的纠纷,即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责任是指在期货交易中,期货经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交易对方订立期货合约,交易对方与客户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当期货交易中客户违约时,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承担代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责任。期货交易所的保证责任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对方违约时,期货交易所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一般认为履约保证责任是期货交易所的责任。实眛上,期货公司也负有控制交易风险的责任和义务,只是其法律上的权利与责任,与期货交易所相比要低。这主要是因为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存放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一旦投资人发生违约行为,这笔保证金要支付给守约一方。同时,根据交易规则,期货公司没有履行时,先由期货交易所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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