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伞基金与子基金间的利益关系
基于伞型结构基金的特性,同一伞型结构基金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估值、申购和赎回,子基金的收益也是分别予以计算的。同一伞型结构之下子基金利益的独立性,决定了伞型结构之下必须高度关注不同子基金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应当关注不同子基金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不是伞型结构基金所存在的独有问题,在伞型结构的框架之下,除了强调不同子基金成立独立的基金经理组等举措外,同样需要强调内部的制约和外部的监管。
其次,有的伞型结构基金在子基金的设立方面,可能会出现不同子基金之间在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上的重合,这就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三,在同一伞型结构之下,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不同子基金的规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此时如何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等多个层面保护规模较小的子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所有子基金共同拥有一个基金持有人大会时,这个问题更为突出。
第四,伞型结构基金为不同的子基金提供的一个积极收益,就是方便子基金之间的转换。不过,这种转换从正面看可能方便子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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