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关于对邱亚夫、杨成、张义英、徐长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1、警示函一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你公司监事杨成担任山西兰田中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兰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山西兰田属于你公司关联人。2021年,你公司与山西兰田存在原材料采购业务,你公司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也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二是你公司2022年年报经营业绩出现亏损,你公司未进行业绩预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警示函二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宁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如意集团)的控股股东,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毛纺集团)、山东济宁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进出口)为上市公司股东,三方为一致行动人。我局在监管中发现,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三家公司所持如意集团股份被动减持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3个月内三家公司集中竞价减持比例超过如意集团股份总数的1%。二是毛纺集团和如意进出口减持前未按照规定预先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运作,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警示函三

  “邱亚夫、杨成、张义英、徐长瑞: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如意集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上市公司监事杨成担任山西兰田中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兰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山西兰田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人。2021年,如意集团与山西兰田存在原材料采购业务,上市公司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也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二是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未进行业绩预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邱亚夫、杨成、徐长瑞作为上市公司的时任董事长、监事、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邱亚夫、张义英、徐长瑞作为上市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股东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董监高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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