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法借鉴现行非公开募集基金实践和国外立法情况,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并设立专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
新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新法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相关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新法还规范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和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同时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新法严格规定了对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法律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有关股东转让所持有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另外,新法还适当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同时还修改了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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