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2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珠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27号)(ZBGS—2019—06)(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下列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加强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和归口管理;对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的‘双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统筹购买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加强就业援助的需要。目前,就业困难人员受年龄、技能等因素的影响,就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而目前我市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手段和方式有限。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通过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行托底安置等措施,开展精准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办法》主要政策措施

(一)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范围。《办法》第五条确定公益性岗位范围为: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辅助性岗位和后勤岗位;政府购买的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各类企业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托底帮扶就业岗位;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二)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办法》第六条明确公益性岗位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同时为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家庭生活困难、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和“双困”高校毕业生也列入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范围。

(三)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为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相关单位按照公开招聘、资格审核、考核面试和社会公示等程序,面向社会招聘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同时,明确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的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程序、资金来源,按本市就业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为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推动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将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三、《办法》政策有关问答

(一)哪些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答:以下六类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围:一是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区(功能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安置帮教、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是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是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辅助性岗位和后勤岗位;五是政府购买的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各类企业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托底帮扶就业岗位;六是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二)哪些人员列入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范围?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帮扶对象)可列入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范围: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二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三是残疾人;四是退役士兵;五是“双困”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六是家庭生活困难、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用人单位如何申报公益性岗位?

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平台或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下同)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四)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已办理了用工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无需提供);二是珠海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用人单位无需提供。

(五)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用人单位招聘帮扶对象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资格审核、考核面试等程序,择优录取帮扶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帮扶对象。二是招聘工作完成后,将录用人员名单报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是录用人员名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无异议后,与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并填写《珠海市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花名册》,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用人单位招用帮扶对象后,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是依法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可约定至退休。二是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七)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由他人顶替。

(八)帮扶对象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帮扶对象资格?

答:帮扶对象连续2次拒绝政府部门推荐其应聘公益性岗位的,或者2次因个人原因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帮扶对象资格,停止就业援助。

(九)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答: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十)用人单位和帮扶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答: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帮扶对象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目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659元。

帮扶对象到本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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