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丹金发〔2018〕16号
中心各科室,各办事处:
《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0日
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根据《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丹金委发〔2017〕4号)、《关于明确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规定的通知》(丹金委发〔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职工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类型包括:
1.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开发规划用途为住宅,建成后向社会出售的房屋。商品住房分为期房和现房。
2.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3.二手住房。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再交易住房。
第三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办事处(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职工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查及审批工作。办事处按授权额度审批,超额度报市中心审批。
第四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称组合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分为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主借款人的配偶或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家庭其他成员。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正常连续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正常连续汇缴是指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汇缴6次(含)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认定标准: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三)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四)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
1.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且申请时间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
3.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认定,购买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4.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
5.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六)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购买的二手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且房屋建成时间不超过20年。
(七)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八)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九)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一)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的;
(二)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
(三)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转移至借款申请人名下时间间隔超过3个月的;
(四)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记录;
(五)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近36个月内存在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连续超过2期或累计超过5次以上(不含卡费、年费);
(六)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近60个月内存在数额较大且连续次数较多的逾期记录;
(七)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八)直系亲属之间相互交易二手住房的;
(九)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发生过骗提、骗贷行为,已录入公积金中心诚信系统的;
(十一)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贷款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信用情况、购房价格、借款期限、贷款额占总价款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按以下条件取最低值,取整到千元:
1.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两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有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半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只有一人半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其余人员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2.贷款比例:
(1)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6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50%;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
(3)购买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顶层房屋、单独阁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
3.贷款额度的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年限
(1)还贷能力系数为35%;
(2)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4.缴存余额挂钩:
可贷额度不超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近12个月内补缴金额)的15倍,账户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扣除偿还贷款本息和家庭生活费后仍有较高的还贷能力,审核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又不能满足借款申请人需求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最高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按借款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计算,即男职工可贷至65周岁,女职工可贷至60周岁,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贷款期限可延长至65周岁。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的,其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申请二套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按所购房屋的行政区域坐落分别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东港、凤城、宽甸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承诺书(其中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还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原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3)《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发票;
(4)开发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丹东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5)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情况;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3)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进行分级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抵押手续;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通知受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内。
(二)购买二手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卖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3)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承诺书(其中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还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原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4)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6)二手住房买卖协议;
(7)税收完税证明(过户后提供);
(8)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情况;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3)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进行分级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抵押手续;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买卖双方约定,由公积金中心通知受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至买方或卖方账户内。
(三)购买二手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承诺书(其中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还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原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3)由公积金中心或不动产部门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4)已转移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6)二手住房买卖协议;
(7)税收完税证明;
(8)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情况;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3)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进行分级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抵押手续;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通知受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至借款申请人账户内。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承诺书(其中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还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原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付款凭证;
(4)开发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丹东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5)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情况;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3)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进行分级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抵押手续;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通知受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内。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法亲自到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持有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并写明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房屋抵押等事项;如委托书为国外公证部门出具,需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第十七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职工除按以上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按受托银行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第五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在申请贷款时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选择用公积金账户资金每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授权公积金中心从申请后第一个还款日起,每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也可授权公积金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扣划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其他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选择用公积金账户资金每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在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授权受托银行以划转方式直接从其还款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 还款期内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或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收违约金。
借款人办理全部或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用银行还款账户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还款、银行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组合等方式还款。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按下列偿还顺序回收贷款资金:
(一)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回收资金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二)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的资金回收,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的贷款本息回收按照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三)多期逾期贷款,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对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主要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缩期、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等。
第二十六条 还款账号变更。贷款期间内,因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
(一)变更还款账号的条件:
新开卡银行应与原受托银行一致。
(二)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明;
2.新开银行卡、开卡凭条。
第二十七条 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申请变更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应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双方确认后予以变更。
(一)变更还款方式的条件:
还款方式变更需主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本人共同申请。
(二)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贷款缩期。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双方确认后办理贷款缩期。
(一)贷款缩期的条件:
1.缩期后借款人还贷能力需符合相关规定;
2.申请缩期后还款期限不得低于已还期限;
3.需主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本人共同申请。
(二)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抵押物权属或债务归属发生变化的,借款人(抵押人)或继承人可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
(一)因借款人(抵押人)死亡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其继承人应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证明;
2.继承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3.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二)因借款人(抵押人)结婚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三)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的条件:
(1)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需全部归夫妻其中一方且该方应为公积金缴存职工;
(2)承担贷款债务方需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协议离婚的需借款人与原配偶共同申请;法判离婚的需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归属方申请。
2.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
(2)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因抵押人离婚申请变更抵押人的,抵押人及配偶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的条件:
(1)变更后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抵押该房屋,作为该笔贷款担保。
(2)协议离婚的需抵押人与原配偶共同申请;法判离婚的需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归属方申请。
2.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
(2)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第三十条 其它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核实借款人身份后,在贷款信息系统中登记变更信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后,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抵押物情况、借款人偿还借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公积金中心将按规定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解除抵押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同时将借款人违约行为纳入公积金中心诚信系统。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押人不同意对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
(五)借款人连续3个或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如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告知后,仍未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
借款人已办理了担保的,担保人代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公积金中心应将抵押权移交给担保人处置。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解除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原《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丹金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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