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公积金 〔2018〕52号
各科室、管理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办法(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3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办法(试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购房人权益,保障资金安全,防控贷款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参照住建部及相关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准入时,将准入申请报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信贷审批科。信贷审批科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实地勘察工程建设情况、财务及销售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主管主任审核,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受理该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项目准入,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 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 企业章程(复印件);
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6.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1. 房源信息表(电子版)。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有权做出不予准入或暂缓准入决定:
1. 开发企业不具有合法身份和相关资质;
2. 开发企业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能力较差;
3. 开发企业信用记录不良;
4. 开发企业资产负债出现问题,存在高成本融资情况且尚未结清的资产或存在债务纠纷;
5. 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未达到总规划层数的1/2,工程建设出现停工质量问题;
6.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扩张过度、经营策略重大调整和资金链过于紧张状况;
7. 严禁用零首付、低成数首付等变相促销手段;
8. 出现媒体负面报道以及内部举报经核查属实的。
第四条 准入申请办理流程
1. 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心递交的楼盘准入申请材料;
2. 楼盘准入前期调查,审核开发企业项目“五证”原件,勘察工程施工进度,详细了解企业财务运行及销售情况;
3. 信贷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报准入楼盘实地调查后如实书写勘察报告;
4. 勘察人员做出初审意见,经信贷审批科和主管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准入后签订《销售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三方合作协议》;(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准入楼盘信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后,工作人员将楼盘信息录入系统后受理贷款,开发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信息变更时,须及时向中心报备;开发企业申请续签楼盘时,只需提供“五证”原件和复印件,信贷审批科实地勘察,符合规定的签订《销售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即可办理准入手续。
第六条 准入后跟踪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业务,对已受理未发放的停止发放个人贷款,终止合作协议:
1. 为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2. 已准入楼盘出现停建、烂尾等不良状况的;
3. 与购房者串通实施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
4. 开发企业发生失信行为的;
5. 不按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执行的;
6. 将保证金转嫁给借款人的;
7. 有其他违反合作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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