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公益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本着“高效便捷,精准无误,平稳运行”的原则,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专门就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相关工作流程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单位需完成的工作

(一)限期内完成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请各涉改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在转隶前,完成2018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以及基数调整后的差额补缴工作。其中,涉及缴存基数上限调整的单位,务必在7月份公积金汇缴之前,先做缴存基数上限调整,按新的缴存基数汇缴7月份公积金,且一并完成基数调整后的差额补缴工作。

(二)按规定时间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

为确保职工个人公积金汇缴记录连续,不影响职工贷款等正常需求,整合并入到同一新组建单位的各原单位汇缴截止月份应保持一致,以便于新组建单位统一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及接续汇缴业务。因此,请各原单位于2018年7月25日前,务必将2018年7月份之前各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账。原单位最后公积金缴存月份,原则上应统一为2018年7月。

(三)简化原单位职工调出及单位账户注销业务办理流程。

为提高办事效率,对于本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涉及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取消原来需要调出单位(原单位)办理封存、调出业务的办事环节,由调入单位(新组建单位)牵头一并办理,原单位配合完成。

(四)原单位账户内所有职工全员转移。

原单位公积金账户中处于“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也一并调入新单位账户。调入新单位后,职工账户状态将由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原单位账户注销。

公积金调入确认完成后,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将由省直中心统一注销,原单位对公积金经办员授权的经办事项将同时被终止。

(六)做好移交工作。

原单位要做好住房公积金账册、凭证等的整理和移交工作,并配合新组建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职工调入信息确认等工作,确保有效衔接。

二、新组建单位需开展的工作

(一)缴存登记及设立账户。

1.登记开户

请本次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新组建的单位在完成新的法人登记后20日之内,到省直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暨设立账户手续。组建后保持原名称不变的单位,可继续沿用该单位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不需重新办理缴存登记及开户手续。

2.登记要件

⑴加盖单位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⑵填写完整的《省直公积金缴存登记暨单位开户表》(以下简称《单位开户表》)一式两份;

⑶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书》一份;

⑷经授权的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开户表》和《授权书》表格样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或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对公业务专柜领取。

3.办理流程

⑴新组建单位法人授权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填写《授权书》;

⑵经法人授权的公积金经办人持上述登记要件,到省直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对公业务专柜办理。

(二)公积金账户转移。

所有新组建单位均需牵头负责统一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申请将各整合并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调入新单位账户。其中,需办理缴存登记及开户手续的单位,可在办理上述业务时,一并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1.账户转移要件

请各新组建单位填报完整的《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该表样可在中心网站下载或中心服务大厅对公专柜领取。《转移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⑴组建后保持原名称不变的单位,可继续沿用该单位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只需将其他整合并入单位填入《转移申请表》,统一调至重新组建单位原账户;

⑵其他新组建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设立新的公积金账户,需将所有整合单位填入《转移申请表》,全部调入新组建单位新账户;

⑶由其他非本次涉改单位调入新组建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按原业务流程办理。

2.办理流程

⑴新组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到省直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对公业务专柜递交《转移申请书》;

⑵请公积金经办人自备U盘,由公积金经办专柜受理人员为新单位提供电子版的各整合并入单位原职工账户明细表,用以核对调入信息;

⑶请新单位于递交《转移申请表》10个工作日后,自备U盘到公积金经办专柜拷贝各整合并入单位原职工调入明细表;

⑷请新组建单位在首次按月汇缴公积金前,将调出前与调入后的职工账户信息逐一核对,发现不符的及时反馈处理;全部调入信息准确无误的,则填写《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职工住房公积金调入确认单》(以下简称《调入确认单》,附件2)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该表样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或省直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对公业务专柜领取。

(三)新组建单位汇缴公积金。

公积金经办人在首次办理新组建单位公积金汇缴业务时,将填写完整的《调入确认单》连同当月的《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同交至省直中心公积金经办人员。2018年8月份之后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新组建单位统一汇缴。新单位在对职工调入信息确认无误并填写《调入确认单》后,应按时办理按月汇缴公积金业务。

三、有关要求

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工作,关系到广大省直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职,新老单位相互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若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省直中心沟通。

省直中心联系电话:  23493807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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