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滨住金发〔2018〕63号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便利公积金缴存职工,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滨住金发〔2018〕31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对原规定第三条调整抵押贷款担保方式中第2条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的政策调整补充,通知如下:
一、异地公积金个人贷款,由房屋作为抵押,不再选择担保人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
二、出现贷款连续3期(含)以下或累计6期(含)以下、信用卡10期(含)以下逾期记录,且目前逾期已结清,由房屋作为抵押,经核查后属实的,不再选择担保人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
三、为防范贷款风险,对于以上一、二条中信用较差,负债额较大,收入不稳定,明显存在贷款风险隐患的,经综合考量后,酌情降低其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四、期房抵押贷款,由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开发商需提供阶段性担保。
五、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与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记录合并计算。
六、此通知施行之前对已受理、录入系统的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八、此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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