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关于降低开发商阶段性保证金的通知
关于降低开发商阶段性保证金的通知
滨住金发〔2018〕77号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规范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项目的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的阶段性保证金缴存比例由原来贷款发放额的5%降为1%,阶段性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日开始,到办妥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或公积金贷款结清为止。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三、此通知自2018年12月18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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