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构建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部署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全面覆盖、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稳步提升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体系,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进老年人福祉。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对老年人的保障力度。

1.落实对特困老年人的供养。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准后获得供养,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提供住房救助、办理丧葬等事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

2.加强对贫困老年人的保障。低保(残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别给予全额和50%补贴。减免低保(残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入读老年大学(学校)的学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3.完善高龄津补贴制度。对本地户籍80至8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同时,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再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高龄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建立老年人照护服务评估体系,科学评估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护服务需求。经评估,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或居家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长期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失能老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开展老年慢性病、老年期心理和精神疾患的预防和早期干预,提供健康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服务。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实行优先照顾,提供引导和协助。基层医疗机构为签约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

7.给予老年人住房优先保障。符合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老人,可保障优先选房。老年人所有的房屋被征收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补偿方案内优先提供周转用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现房安置。(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

8.引导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商业险。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满足老年人增加养老收入的需求。(责任单位:市老龄工办、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

1.扶持专业化的机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专业的认知症老年人照护机构或在养老机构内开设认知症老年人照护专区。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将健康养老服务业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健康养老服务,发展面向老年人的专业社会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红十字会)   

2.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创投、慈善捐赠等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努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重点解决行动不便老年人以及高龄、孤寡、独居老年人的就餐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加大社会医疗和养老结合力度。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对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医疗机构的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备案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基本标准,面向养老机构内部服务,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对于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就近医疗机构合作提供服务。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做好医养结合机构的筹建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4.鼓励到养老服务领域创业和就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初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在市属高校、职业院校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支持设置“养老人才培养助学基金”,在养老机构设立实践基地,培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进一步完善高校、高职和中职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落实养老护理员培训、技能竞赛奖励政策,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素质和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支持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

1.落实老年人投靠落户政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外地身边无子女,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投靠户籍在杭子女。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鼓励子女与父母共同或就近居住。引导代际亲情住宅开发,引导子女与父母集中居住在一个楼栋(单元),探索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税费、公积金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时,鼓励对老年人与其子女的宅基地给予相邻相近安排。对共同居住成员较多的家庭,燃气、电力、水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执行省、市价格部门制定的阶梯价格制度,增加基础用量或给予相应优惠。(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城投集团)

3.给予家庭照护者政策倾斜。因家庭中有失能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要照护,导致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1名家庭成员实际未就业的,在认定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时,不再计算其工资性收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4.提升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服务能力。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为辖区内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辅助器具租赁,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实施医保异地结算政策。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建设跨省跨地区医保“一卡通”结算平台,简化手续,方便异地退休人员和长期异地居住的老年人就医。(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1.全面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支持居民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开展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市区范围内4层(含)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每台20万元的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财政局)

2.推进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重点做好公共设施、社区公共出入口、居住区坡道以及照明、路牌标识系统的无障碍、适老化改造,鼓励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探索实施低收入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计划。对社区和老年人家庭适老化建设和改造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住保房管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优化老年人出行环境。实现新建或改扩建的地铁、车站、码头、服务区无障碍设施全覆盖。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完善候车站点设施,新增公交车辆优先选择低地板公交车,方便老年人乘车。倡导地铁、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等候专区或专座,配置助行辅助器具,对老年人实施引导辅助服务。加强违法占道整治和共享单车管理,保持公共道路安全畅通。(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市旅委、市城管委)

4.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指标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街道(乡镇)、社区(村)两级配置。城市新建住宅项目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每处不小于300平方米集中配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00米;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配建,且每处不小于200平方米集中配置;农村地区结合实际需求情况配置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集中设置1处,单处建筑规模一般为300平方米。除社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外,每个街道(乡镇)还应另外集中配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6000—8000户配建1处,单处建筑规模一般在2000—3000平方米,每个街道(乡镇)至少配置1处,规模较大的街道(乡镇)增设分中心,每增加6000户增配1处。(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民政局)

5.推进涉老文体设施和场地建设。新建老年活动中心的规模根据所在行政区域的常住老年人口数确定。每个区、县(市)应有1所面向所有老年人的,具备老年教育、活动、展示、交流功能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未建的应通过新建或资源整合等方式在2022年前建成。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要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加强小区周边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户外交流、健身、娱乐等活动场所。(责任单位:市老龄工办、市委老干部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

(五)营造社会良好氛围。

1.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各地每年在“敬老月”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定期开展敬老助老“最美”系列推选;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敬老助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动员窗口单位创建“敬老文明号”,为老年人送温暖、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基层党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在照顾服务老年人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特别要注重发挥老党员的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城乡志愿者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老龄工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提升公共机构和服务行业为老服务质量。老年人凭各类能证明其年龄的合法证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政策。积极推进部门涉老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老年人办事;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办事机构和服务窗口,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时,应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在推进服务项目信息化智能化的过程中,应考虑老年群体的适应性,保留传统服务渠道,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建立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诚信档案,加强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管,提升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市公共交通优惠服务。60-69周岁老年人凭“杭州通长者卡”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水上公交运营线路(不含日游、夜游等旅游线路)和地铁等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坐1-499路、600-799路及千字头、B字头公交车以及非高峰时段的地铁。(责任单位:市公交集团、市地铁集团)

4.文化体育场所优惠服务。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的公园、景点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游览,进入政府投资的体育场馆健身,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公共图书馆应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阅读服务和体验活动,有条件的可提供触屏读报系统等。鼓励电影院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提供便利优惠,开展老年人优惠观影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园文局)]

5.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保障。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安全。旅行社组织老年人旅游,应安排适合老年游客的线路及产品,合理安排长途乘车和景点游览时间。银行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或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旅委、市金融办、市公安局)

6.完善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对70周岁及以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而主张权利的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扶养费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免于审查经济状况。倡导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预约上门服务。公证机构为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开展服务指导,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7.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树立积极的老龄观,重视老年人力(人才)资源,拓展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渠道。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完善老年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开展“银龄互助”服务,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到2020年,全市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鼓励互助养老,推行老年人互助服务。(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工办)

8.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推动老年教育发展,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进行统筹管理。市老干部大学、退休干部(职工)大学等老年教育资源向全体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倡导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培训。加强对老年人文体健身活动的指导、辅导与培训,培养基层老年文艺体育骨干。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文体设施,面向老年人免费有序开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工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

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杭政〔2006〕4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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