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推进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险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相关商业保险公司: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推荐产品的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历年个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使用历年个账自愿为本人或近亲属购买指定商业健康保险,其近亲属为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且正常参加我省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保险产品

根据省人社厅公告规定的39款商业健康保险,参保人员可用历年个账购买已在我市推出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详见附件1),今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随着公告内产品在我市的推出和省人社厅规定的新产品自动调整,并及时公布。

三、购买方式

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一般采用线下购买方式,即参保人员到规定的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柜面,通过刷本人社会保障卡为本人或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积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手机APP或保险公司网站,为参保人员实现线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历年个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后,历年个账应至少保留 4000 元余额。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投保条件、保障范围、理赔流程等具体条款内容按照中国银保监部门规定执行。历年个账不足全额支付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参保人员可用现金予以补足。

四、操作规程

(一)愿意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须与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要建立相应应用系统,申请专线对接市人力社保局信息网络,同时做好与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的系统对接工作;统一与市人力社保局信息管理中心签订数据保密协议,确保在全市范围内的每笔交易,仅用于参保人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医保相关数据不允许落地。

(二)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参保人员历年个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及时向愿意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信息系统接口,并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实现接口连接。

(三)参保人员历年个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应审核确认参保人员及近亲属的资格。参保人员历年个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在犹豫期内退保的,历年个账资金须通过退费方式退到参保人员历年个账中。

(四)历年个账资金支付部分由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与保险公司进行资金结算,保险公司需及时与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对账。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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