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关于明确国家第二批谈判的17种抗癌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17种抗癌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国家第二批谈判的17种抗癌药(具体见附件),全部作为乙类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8%,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和药品分类代码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符合使用条件的,确需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17种抗癌药的,发生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票报销问题,参照《关于加强36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实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7〕170号)、《关于36种国家医保谈判等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票报销问题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8〕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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