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询民意

为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断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自12月4日至12月10日。

二、征求意见文稿《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起草说明,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途径:对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邮件至邮箱jn86046030@126.com反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4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断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市执行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统一设定的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养老保险费征缴部门确定。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区县政府共同负担。省直管县由省财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2.个人缴费补贴。逐步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提高居民缴费水平、保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区县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缴费补贴标准全市统一设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40元,500元、600元补贴6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80元,25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4000元补贴95元,5000元补贴100元。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

3.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要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在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对65岁及以上参保人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高于标准5元;75岁(含)以上的每人每月高于标准10元。倾斜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政府按比例分担。

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重度残疾人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年限养老金。

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一)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予缴费补贴。

(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手续办结后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丧葬补助金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待遇领取人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补领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按4:6的比例分担。

(三)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等规定执行。

(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金暂由县级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运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各级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三)基金监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

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参保人参保缴费、领取待遇情况,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

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区县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强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大协办员队伍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和区县分别按辖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标准拨付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建立和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也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保障工作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和引导社会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让参保人形成合理的预期,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4〕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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