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期内少缴了税费怎样补缴

无论企业、个人都要依法纳税,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观、非主观的原因有些时候会出现这样那样忘记缴税、缴税不足的情况,怎么办?小编分享经验——纳税期内少缴了税费怎样补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处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摘录的部分重点内容,可以按此对照自己的纳税情况,一看便知,更多可以细读税法,也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以上是金投保险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纳税期内少缴了税费怎样补缴的问题,更多的保险知识请关注金投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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