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可以重复赔偿吗

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工伤纠纷案中,经常发生工伤待遇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在双重法律关系中会产生一些赔偿项目的重复,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那么,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已经获得的赔偿,是否可以在工伤待遇中再次支付?对于受害人已经从侵权责任人处已经获得的死亡赔偿、伤残赔偿金,工伤待遇是否再次支付的问题,由于人的生命无价,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可以重复赔偿,这一点并无争议。

对医疗费是否可以重复赔偿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的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偿。

那么,工伤停工留薪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可以重复赔偿吗?本人认为,两者是不能重复赔偿的,理由是:

1、按工伤待遇的赔偿原理和规定,不能重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按该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

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没有支付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能力,《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按该条规定,单位未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该条中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工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后,如何处理呢?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按该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起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待遇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误工费不能重复赔偿。

2、按人身损害误工费的原理,重叠的法律关系误工费不应重复赔偿。

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责任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全得到的利益。在学理上亦归为消极损失或者逸失利益。误工损失是受害人因侵权责任人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实际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实际损失的一种补偿。

因此,误工费强调有损失则补偿,对于没有误工损失的则不补偿,例如:学生、已享受退休待遇未再就业的人员、虽然有侵权行为,但未扣发工资的公职人员。如果侵权责任人赔偿受害人误工费后,又从工伤基金中获得工资,从理论上说,是可以请求受害人返还。如果,受害人已侵权责任人处获得误工赔偿,由于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已经获得赔偿,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不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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