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8〕8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 号)和《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8〕87 号)要求,统筹考虑我省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3元,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增加23 元,其中增加部分中央补助18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补助5元,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此次国家和我省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6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对70周岁至7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继续实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体现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原政策不变。

原政策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标准和补贴标准按当地原代缴政策实施。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工作,应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广大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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