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如何转移办理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属性越来越明显,流动就业人群不断扩大。这样一来社保医保的转移就成了流动人员的一大问题了。那市外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如何转移?如何办理?

一、市外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按照《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七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191号文件未明确统筹基金转移,所以,目前各地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均采用不转统筹基金的做法。

二、市外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市外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终止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三个月内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市外转入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转入地用人单位先到所属城区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本地开户;

2、开户后,再到所在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转入,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凭市医保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参保凭证》。

4、凭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转出市外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转入地用人单位先到所属城区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医疗保险停保手续;

2、缴清欠费后,持转入地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市医保局申请出具《参保凭证》。

3、凭《参保凭证》到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市外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后,其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市外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有接收单位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参保缴费的次月;在转入地,从单位接续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无接收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按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

1、在转入前未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的,从此次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第七个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即住院待遇和慢性病门诊待遇),第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第二年度为5万元,第三年度起享受同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2在转入前已在本地参保缴费的纯灵活就业人员,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转入前在本地有就业参保缴费历史的,从此次转入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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