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

青政办〔2018〕1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突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身份限制,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新市民覆盖,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建立健全依法缴存、有效使用、高效服务的政策体系和公积金管理机制,为广大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范围,依法缴存。除《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外,各地区、各单位要将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劳务派遣等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二)分类有序,统筹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着重推进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企业缴存扩面,发挥大型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实现全员覆盖。鼓励城镇自主缴存人员自愿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公开信息,加强监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政府网站、12329平台等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公开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增强业务透明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加强对行业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缴存使用政策

(一)规范缴存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就业人员,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得高于24%,具体缴存基数和比例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在引进人才时超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缴存审核。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缴存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设置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避免出现违规缴存。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落实使用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从保障基本、支持改善角度出发,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缴存人员按照缴存自愿、提取自由的原则享有同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需要办理提取和贷款的,按照各地制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少缴、欠缴等行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立健全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二)完善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对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照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招标择优确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加大考核力度,强化结果运用。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加强缴存和贷款风险管理,认真梳理排查审批事项、业务流程、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通过完善决策机制和内部稽核机制,不断提升防范资金安全风险的能力水平。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协调工作机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扎实组织开展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要探索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纳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正式条款,为自主缴存人员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实际制订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确保本地区各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城乡建设、人行、公安、不动产登记管理、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能力,着力简化办理手续,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要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平台技术,通过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切实提升服务效能。

(四)引导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围绕扩大制度覆盖面、用好用足公积金、改进服务水平等重点工作,做好各项政策解读,多方式、多渠道宣传惠民政策、服务举措、工作成效、经验做法,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5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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