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怎么计算

暂不考虑女员工是否存在难产、多胞胎生育、合法生育的奖励假问题,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即产假包含了产前休假和产后休假(含分娩日当天,下同)两部分,换言之立法是以女职工分娩日作为判断基准来确定产前休假和产后休假的具体时间。

然而,女员工的分娩日具体是哪一天无法作出精准判断,只能由医院根据孕期女员工的客观情形而确定一个大概时间,即预产期,而预产期可能与分娩日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这项事实为产假的如何确定增加了变数:

首先,女员工申请休产假的,企业须根据女员工的预产期安排或批准产假。假设女职工的预产期为2016年12月17日,则企业可安排或批准女员工自2016年12月2日起休产假,换言之,企业批准或安排的产假开始时间仍以预产期作为判断基准。

其二,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该产前休假部分并非绝对天数,只能根据分娩日来具体判断产前休假部分是多于15天还是少于15天,进而判断产后休假的具体天数,即分娩日的具体时间不同,致使产前休假天数和产后休假天数均有可能成为变量。仍以2016年12月17日预产期为例,区分几种情况以确定产后休假的具体天数:

(1)分娩日为2016年12月10日的,则实际上产前休假为2016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9日,自2016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产后休假天数。

(2)分娩日为2016年12月17日的,这种情况比较简单。

(3)分娩日为2016年12月25日的,则实际上产前休假为2016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24日,自2016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产后休假天数。

上述仅仅是在正常状态的产假核算原则,但出现非正常状态也不是不可能,比如:孕期女员工因体质或其它客观原因早产(注:非流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产假开始时间,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有朋友提出,如果女员工超过预产期40多天了还未生产,如何确定产假开始时间?这种情况在现今医学条件下基本上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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