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年终晚宴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参加公司年终晚宴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余某某参加公司年终晚宴。晚餐前夕余某某因意识丧失在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死亡原因为酒后窒息
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深圳签发了工伤鉴定证书,发现余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故不属于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2) 在工作时间左右从事与工作场所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最终工作时,因事故受伤;(3)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4)患××的(五)因工负伤、失踪;(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受伤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遭受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上因意外疾病死亡的48小时之内因抢救无效死亡;(2) 在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救援和救灾等活动之中受伤;(3) 因工作环境之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在用人单位食堂进食引起急性中毒住院急救,并经县级超过卫生防疫部门核实;(4) 被用人单位安排在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场所工作并感染传染病的;(5)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或执勤受伤致残的员工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且旧伤在到达用人单位之后复发。”
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职工仅在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时不存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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