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附加险常见种类和除外责任
机动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主险,但它们的保障并不全面,有许多不保的危险,当这些危险导致车辆受损或第三者责任产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车主只好自行承担。比如自燃危险,车载货物掉落的危险等。如果多向保险公司交纳一部分保险费,主险所不保的危险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附加承保,这就是附加险。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一般来说,附加险所交的保险费比较少,但它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主险和附加险形成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保险保障。
但从保险实务来看,各财产险公司的附加险险别设置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介绍几类常见的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是指当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2个月未查明下落时,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的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的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的保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的保险。通常,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选择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所引起的保险车辆停驶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4.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以及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车辆附加险除外责任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货物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 、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 、驾乘人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客车上所载货物;
4 、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 、其它不属于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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