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贷款条件。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2)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3)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4)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5)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6)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
(7)同意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2)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1)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2)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3)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4)有呆账记录的;
(5)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6)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7)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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