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材料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_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本市城镇户口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6、外来务工人员或本市(县、市、区)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出国、出境定居的;

8、户口迁出本市市区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且必须符合规定的余额条件。其中还清贷款的,不受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多少限制,但提取额以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限。部分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需达到5万元(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2.5万元)或达到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25%。办理按月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留存当前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11、租赁私有住房、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单位自管房或单位集体宿舍;

12、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3、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和工龄住房补贴的。

职工申请公积金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一、职工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委托他人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另应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证件与证明材料:

1、职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经单位盖章的提取申请表上注明“委托单位经办人提取”且本人签字确认;

2、职工委托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代理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人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委托除上述(一)、(二)以外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委托提取的公证书原件(要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人在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的委托授权书;

以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四、提取申请人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符合下列不同提取情形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的,提供金额不少于所购房价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票据,并提供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市以外异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产证》或契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已完税的契证,购买本市以外异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产证》或契证;

3、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售房专用票据、《房改购房合同》(审批表);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达到购买安置房预付款(可包括拆迁补偿款)规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建房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文以及工程预(决)算书;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并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与工程预(决)算书;

7、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8、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原件);

10、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因出国或出境定居,注销当地户籍的证明;

11、非本市城镇户籍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户籍管理部门或由所在单位出具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证明;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与被提取人有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书,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公证文书;

13、支付房租的,提供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及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产权的证明(或由本人出具相应的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支付房租凭证,其中租赁私有住房的,须是已完税的租金支付凭证、经单位及社区或村委会审核的《租房租赁核实表》、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婚的须提供未婚证明;(只限申请人及配偶提取)

1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房屋产权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物业管理费收据(税务发票),首次办理提取须提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只限申请人及配偶提取)

15、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商业银行核实出具的正常还贷记录与贷款余额证明;

16、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应提供《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明细表》及1999年1月1日(含)以后购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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