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制定《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及职工(含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中方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自由职业者(以上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抱歉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列职工是指具备法定就业条件的劳动者与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城镇或农村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农民轮换工、协议工、劳务工等各类形式的用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凡适用本办法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统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
葫芦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
邮编: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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