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金政发[2005]104号、金人社发[2012]40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个人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
一、企业单位职工(含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且缴费基数上限为8930,下限为1790,平均不得低于1970。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按不低于2130同时不高于7990申报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个人月缴费额不低于383.4元;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个人月缴费额不低于106.5元。
金华市个人社保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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