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寿安国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01097;基金简称:国寿安保科创3年封闭混合;场内简称:科创国寿;扩位证券简称:科创国寿)于 2020年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3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26日生效,基金份额于2020年8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23年3月26日封闭运作期届满,自2023年3月27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更名后,基金简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LOF)”,场内简称仍为“科创国寿”,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为“科创国寿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97”。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的基金名称进行修订,即修订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且进一步明确不再适用《基金合同》中关于封闭期内运作的相关约定,并依据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本次修订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修订后的《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23年3月27日起生效。根据前述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将在相关公告中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查阅。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后续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投资、申购与赎回安排、费率等将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后续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投资者可登录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或拨打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5日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3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为2020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6日。自2023年3月27日起,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外基金简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LOF)”,场内基金简称仍为“科创国寿”,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为“科创国寿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97”。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时,通过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如下: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具体详见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且基金合同相应修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如下,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相同: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且基金合同相应修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5.3 重要提示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请仔细阅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等文件。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以上述业务规则和协议为准。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业务办理流程以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层

直销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传真:010-50850777

客服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2)其他销售机构

1)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6.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直销中心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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