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2年6月21日获证监许可[2022]13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场内简称为“鹏华深圳能源REIT”,基金代码为“180401”。

2、本基金是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4年。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发售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后,场内基金份额可以上市交易,场外基金份额通过转托管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则办理。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亿份,本次发售由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三个部分组成。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4.2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3.06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1%;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1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9%。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1.26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1%,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70%。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5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9%,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3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由回拨机制确定(如有)。

5、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询价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的份额认购价格为5.896元/份。该价格不高于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6、本基金募集期为2022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投资者应在募集期内全额缴款(含认购费),缴款信息详见本公告“四、战略配售(三)认购款项的缴付”“五、网下发售(五)认购款项的缴付”以及“六、公众投资者认购(四)认购款项缴纳”。其中,若网下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网下投资者的募集上限,实行全程比例配售;若公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公众投资者的募集上限,则实行末日比例配售,若预计募集首日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公众投资者募集总规模达到或超过公众投资者发售规模上限,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的募集期将提前结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提交认购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以及以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等属于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深交所将公开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8、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转托管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则办理。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2年6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投资者如有疑问,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10、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特征,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本基金时须签署风险揭示书。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此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招募说明书》中“重要提示”和“风险揭示”章节,充分了解基金的各项风险因素。

11、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础设施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基础设施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招募说明书中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电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等风险。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拟持有较多基金份额,加上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的基金份额,实际流通的基金份额相对较少。此外,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资本市场创新品种,初期参与投资者数量相对较少,估值、报价等系统、制度建设尚不完备,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适的价格流转的风险。

4)基金募集失败风险。本基金采取询价发行模式,募集期届满后,如出现下列任何情形,包括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人民币、投资人少于1,000人、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发售数量的70%等情形,基金募集失败。

5)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公布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以收益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收益法估值基于未来现金流的预测、折现率的选择等多项假设,部分假设较小幅度的偏差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也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在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宏观经济低迷、运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公允价值下跌的风险。该报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公允价值的任何承诺和保障。

6)基础设施基金现金流预测相关风险。本基金现金流预测是基于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现金流的合理假设,影响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现金流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情况、外部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及宏观经济增长情况等。在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行期内,若售电收入不达预期,或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基础设施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等情况,可能会对本基金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是在相关假设基础上编制的,相关假设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预测值不代表对基金运行期间实际分配金额的保证。因此本基金对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投资人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投资风险。

特别强调,本基础设施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期为2022年度及2023年度,相关假设和经营环境可能在报告期后发生变化,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2024年及之后年度的基础设施基金实际的现金流情况,也不代表基础设施基金在2024年及之后年度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持续进行分配,请投资人谨慎判断相应风险。

7)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在二级市场交易。

8)税收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项目公司等多个层面。本基金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的收益将可能被要求缴纳相应税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项目公司等主体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如相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或者税务部门未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项目公司征收任何额外的税负,基金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如果未来中国税法及相关税收管理条例发生变化,税务部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收任何额外的税负,本基金的相关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这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额外的税务支出风险。

9)SPV与项目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吸收合并的风险。本基金交易结构中,设置了基金成立后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的安排,将在基金设立后完成项目公司对SPV的吸收合并工作,SPV与项目公司吸收合并后,SPV注销,项目公司存续并承继SPV对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债务。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存在项目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不同意的风险。如项目公司因任何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对SPV的吸收合并,则项目公司不能继承SPV对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债务,项目公司须就全部经营利润先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后向SPV进行分配,SPV向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支付的利息则可在不超过债资比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前提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基金可供分配金额将较预测值减少,影响投资人收益。

10)上游液化天然气供应商履约的风险。东部电厂(一期)使用的液化天然气通过大鹏天然气与BHP BILLITON石油(西北大陆架)有限公司、英国石油发展(澳大利亚)有限公司、雪佛龙德士古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日本澳大利亚液化天然气(MINI)有限公司、壳牌发展(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及伍德赛能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署液化天然气销售与购买协议获得。可能由于澳方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导致大鹏天然气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天然气,从而影响大鹏天然气正常供给东部电厂(一期);同时,也可能由于大鹏天然气不按合同履约导致东部电厂(一期)天然气供应无法保障。在前述两种情况下,若无法及时采购到市场现货气,则东部电厂(一期)可能无法按计划获得足够天然气发电,发电业务受到影响。另外,东部电厂(一期)可以临时通过应急采购满足发电业务要求,但由于应急采购与澳气长协之间存在差价,当市场价高于澳气长协价时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

11)成本波动风险。目前东部电厂(一期)项目的天然气采购价格及数量根据天然气长协约定执行,该合同有效期至2031年,其中目前至2027年天然气年供应量为2,758万吉焦,2028年及之后天然气年供应量为1,861万吉焦。天然气价格锚定日本原油综合指数JCC(Japan Crude Cocktail),以美元结算,价格区间锁定。因此,在长协期间内东部电厂天然气供应量及供应价格长期相对稳定,不受大宗商品价格周期影响。但当市场气价低于长协价格区间下限时,使用长协供气的生产成本可能高于使用市场气的生产成本水平,存在一定成本高于市场的风险。另外,由于天然气长协所约定的供应天然气以美元计价,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浮动可能增加成本波动的风险。天然气长协到期后,合同双方将就合作事宜重新洽谈,若长协无法续期,东部电厂(一期)用气将转为市场气。从历史数据来看,天然气价格存在波动,转为市场化购气后存在成本波动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础设施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列明基础设施基金的所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2、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保留最终解释权。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基金:指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财务顾问: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7、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8、本次发售:指发售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9、网下投资者: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10、战略投资者:指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且满足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在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中披露的选取标准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11、公众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2、场外:指深交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外认购。

13、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利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内认购。

14、开放式基金账户/场外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15、场内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交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

16、工作日/交易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7、元:指人民币元。

18、原始权益人:指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及项目公司的原所有权人。就本基金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原始权益人是指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询价结果及定价情况

(一)询价情况

1、总体申报情况

截至本次发售询价日2022年6月27日15:00,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共收到82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83个配售对象的询价报价信息。全部配售对象拟认购数量总和为1,375,280万份,为初始网下发售份额数量的109.15倍。

配售对象的名单和具体报价情况请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2、剔除无效报价情况

经核查,所有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均按照《询价公告》的要求提交承诺函等关联关系核查资料,未有配售对象属于禁止配售范围。因此,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未进行无效报价剔除。

3、剔除无效报价后的报价情况

本次发售无需剔除无效报价,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为82家,配售对象为283个,均符合《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报价区间为5.400元/份-6.139元/份,拟认购数量总和为1,375,280万份,为初始网下发售份额数量的109.15倍。

(二)发售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售无需剔除无效报价,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为6.139元/份,加权平均数为6.115元/份,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上述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市场情况及发售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本次基金的发售价格为5.896元/份。该价格不高于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三)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根据《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有效报价确定方式,拟认购价格不低于基金份额认购价格5.896元/份,符合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的对象为本次发售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本次询价中,有4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6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低于本次基金的发售价格,具体名单详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低价未入围”的配售对象。

本次网下发售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81家,管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为277个,有效认购数量总和为1,364,900万份,具体报价信息详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备注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以且必须按照本次发售价格参与网下认购,并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二、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代码

基金全称: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鹏华深圳能源REIT

场内简称:鹏华深圳能源REIT

基金代码:180401

2、基金类型: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4、基金存续期限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4年。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等稳定现金流及基础设施项目增值为主要目的。

(二)发售规模和发售结构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亿份。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4.2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3.06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1%;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1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9%。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1.26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1%,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70%。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5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9%,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3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由回拨机制确定(如有)。

(三)认购价格和募集资金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市场情况及发售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5.896元/份。

按照认购价格5.896元/份和6亿份的发售份额数量计算,若本次发售成功,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537,600,000元(不含认购费用和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四)回拨机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下发售。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在募集期届满后的次一个交易日(或指定交易日)日终前,将公众投资者发售与网下发售之间的回拨份额通知深交所并公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根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确定的公众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发售量进行份额配售。

如决定启用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发布公告,披露本基金的回拨情况。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基金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可通过转托管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则办理。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的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后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等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深交所另有规定除外。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战略投资者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售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八)认购费用与基金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对于公众投资者,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公众投资者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交所会员单位参照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对于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本基金按每笔1000元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举例:某网下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2.5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7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0×2.500+1,000=12,501,000元

即:某网下投资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2.5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12,501,000元,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7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2)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的计算及举例

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

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即M=实际净认购金额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时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

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根据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时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举例:某公众投资者投资10,001.00元在场外认购本基金,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2.5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1.00×0.50%/(1+0.50%)=49.76元

认购份额=(10,001.00-49.76)/2.500=3,980份(取整)

即:该公众投资者投资10,001.00元在场外认购本基金,则其可获得3,980份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2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截位取整),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3)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计算及举例

1)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根据认购价格与认购份额乘积来确定,即M=基金份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举例:某公众投资者欲场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2.5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7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0×2.500+1,000=12,501,000.00元

即:某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2.5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12,501,000.00元,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7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注意:1)上述举例中的“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仅供举例之用,不代表本基金实际情况;

2)发生比例配售时,实际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以最终确认的认购份额为准进行计算。

(九)以发售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价格经过询价确定为5.896元/份,对应发售规模为3,537,600,000元,据此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为3,537,600,000元,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本基金2022年预测净现金流分派率为10.79%,2023年预测净现金流分派率为8.93%。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是基金管理人在假设基础上编制的,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告所述预测净现金分派率并非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避免因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投资者开户

(一)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开户程序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尚未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二)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开户程序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1、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办理开户的方式如下:

尚未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A加钱包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确认成功后可直接进行认购。

(2)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的方式如下:

1)个人投资者开户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妥并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③ 指定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证明原件(需银行盖章,如开户回执,业务回执等)

④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⑤ 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

⑥ 填妥并由本人签名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人)》

⑦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个人)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 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由本人签名;

② 需要提交申请日1个月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加盖有效业务印鉴的该投资者不低于500万元的金融资产证明;

③ 或者银行账户流水及最近3年的个人完税证明或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证明;

④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⑤ 或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机构投资者开户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或产品版)

②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③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证明类型包括:金融许可证、经营期货证券许可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管理资格、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④ 填妥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不需要填写,注:以下机构需填写: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⑤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⑥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⑧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⑨ 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⑩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⑾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⑿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⒀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产品类客户以外的非自然人客户》(机构户必填)或《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产品类客户》(产品户必填)

⒁ 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⒂ 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文件(详见受益人信息登记表后目录,如公司章程、年报、审计报告、产品合同等)

⒃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证明文件(如资产管理合同首末页、产品合同首末页、产品设立证明文件等,有产品备案编号的需包含产品备案编号信息)

⒄ 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② 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③ 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④ 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⑥ QFII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

⑦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⑧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机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二)、(三)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 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② 加盖公章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资产证明(可提供最近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③ 加盖公章的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证明(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④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专业投资者确认书》中勾选并提供对账单等辅助证明材料)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代销机构办理开户的方式如下:

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的相关程序、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投资者,指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依法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签订的配售协议进行认购。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本基金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4.2亿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其中,原始权益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数量为3.06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1%;其他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为1.1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9%。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认购数量如下表所示。战略投资者的最终名单和认购数量以《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为准。

注:限售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原始权益人初始持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的比例

原始权益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持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的比例为100%。本次发售中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为3.06亿份,占本基金首次募集总份额的比例为51%。

(三)认购款项的缴付

1、战略投资者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参与认购,认购时间为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6日9:00至16:30。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认购本基金。如选择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则在份额限售期届满后,可将所持份额通过转托管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则办理。

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照网下询价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缴款金额=认购份额*基金发行价格+认购费用。具体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本公告“二、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中“(八)认购费用与基金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2、所有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投资协议的规定,在募集期内全额缴纳认购款。

3、缴款流程: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29200361910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102584004055

4、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则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或提交认购申请表上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3)使用证券账户认购的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深圳证券账户信息,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4)上述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网下发售

(一)参与对象

本次网下询价中,申报价格不低于5.896元/份,且同时符合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按照本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参与网下认购。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请参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二)网下认购

1、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询价时所使用的账户认购本基金。

2、本次网下认购的时间为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6日每个交易日的9:30-15: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认购申请并同时向基金管理人完成网下认购缴款,方可认定为有效认购。

3、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一个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为其在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认购数量。

5、在网下认购期间,配售对象应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6、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应于网下认购期届满后,将网下投资者各配售对象获配情况,包括获配份额、配售款、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应退认购款、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数据上传至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各配售对象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网下获配情况。

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提交认购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以及以公众投资者身份参与认购等行为,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深交所将公开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三)网下配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对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回拨后(如有)网下发售份额总数/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总数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四)公布配售结果

本次网下配售结果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

(五)认购款项的缴付

1、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向基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含认购费用)。如发生配售,未获配部分认购资金将于募集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账户,敬请投资者留意。

2、缴款流程:在认购期内,网下投资者需将足额认购资金(含认购费)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29200361910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102584004055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发行截止日16:30之前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

2)使用证券账户认购的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深圳证券账户信息,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应当使用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认购的需使用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

4)上述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公众投资者认购

(一)参与对象

公众投资者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众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特征,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本基金时须签署风险揭示书。

(二)销售机构

1、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发行认购权限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95555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网址:www.guosen.com.cn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在各销售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禁止参与公众认购的投资者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公众投资者发售。若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同时参与公众投资者发售,则其仍需完成网下认购部分缴款,公众部分认购将被视为无效。

(四)认购款项缴纳

1、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公众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应当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参与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应当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转托管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则办理。

2、本次公众投资者认购期为2022年7月5日-2022年7月6日。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时间以各销售机构规定时间为准。

若公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公众投资者的募集上限,实行末日比例配售,若预计募集首日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公众投资者募集总规模达到或超过公众发售规模上限,公众发售部分的募集期将提前结束。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3、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5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9%。最终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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