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农办、农业局、建设局、水利局: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和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8年2月7日

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环水体〔2017〕18)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农村重点环境问题,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协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快建设“两富”、“两美”浙江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考虑农村环境问题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根据区域特点进行科学治理,明确整治重点和实施范围,实施差异化整治对策。重点保护和整治“好水”和“差水”周边的村庄,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

政府引导,依靠群众。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是改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做好整治方案编制、资金保障、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完善机制,长效运行。结合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创新政策措施。坚持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并重,积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 水处理市场主体,探索农村环保设施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运营机制,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三)预期目标

到2020年,完成国家“水十条”要求的1.3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农村环保长效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污水治理。继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80%以上,完善“五位一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

垃圾处置。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推进商品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80%以上。

饮用水源保护。提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农村饮用水日常监测制度等措施,加强水源保护和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民喝上合格、安全的饮用水。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进一步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标准化、生态化水平,各地制定并实施农牧对接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牧对接长效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消纳为主、工业治理为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降低危害群众健康和环境质量的畜禽养殖污染风险。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省农办、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1.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截污纳管力度。实行县域生活污水城乡统筹治理,巩固现有成果,稳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覆盖率和农户受益率,实现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共建共享。重点整治区域要“出成效”、“出经验”。新建农民新村、扶贫搬迁聚居点等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要同步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应接全接。严禁农家乐、民宿、畜禽散养、小作坊等污水未经预处理、超过处理能力、不符合设计工艺要求的污水排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加强农家乐、民宿等污水治理,科学布局,根据当地实际,推进污水分片集中处理。全面加强农家乐、民宿餐饮含油污水治理力度,全省农家乐、民宿等经营主体餐饮含油污水实现规范隔油、达标排放。需接入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应经预处理的,符合处理能力和处理工艺设计要求。

2.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水平。要坚持“符合规律不折腾、统筹推进不重复、长效使用不浪费”原则,实行县域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治理,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标准化水平。各地要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排查工作,全面掌握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分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尤其是要重点对早期建设设施实施标改造,进一步改进处理工艺,提升处理能力,确保达标排放。

3.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完善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运维体系。严把验收关,对通过验收项目及时移交运维,并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方式,保障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尽快出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条例。开展治理设施标准化管理,建立运维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体系。开展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规划指导性文件的研究,引导各地逐步有序的规划当地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例行排污监测制度,按要求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性抽测,力争2018年底全面建立省、市、县联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和考核,提升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运维水平。到2020年,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有效运维村庄个数达 21000个。

(二)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省农办、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1.巩固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巩固完善农村垃圾“户分、村收、镇中转、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村收、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处理模式,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保证各级 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设备、场地的接纳能力。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置扩大保洁员队伍,落实保洁员工作职责,提高清扫清运次数,做好村道沿线、河沟池塘的卫生保洁、清淤清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基本实现农村卫生保洁的全域化、长效化、一体化。清理陈年垃圾,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等非正规堆放点集中排查、整治。

2.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水平。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自行处置的应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推行卫生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方式,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以及小型 焚烧炉等。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逐步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有条件的应配置压缩式运输车。

3.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工作。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继续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农户分类收集、定点定时投放、生物发酵堆肥、资源有效利用” 为重点的资源化处理试点。各地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保障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工作的长效开展。推行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方式,实现就地资源化、源头减量。探索改进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提升垃圾资源利用率,进一步规范提升分类减量水平。着重培养村民的垃圾分类习惯。 制定切合当地农民实际的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发挥农村两委、民间环保组织等作用,并将规范同步纳入村规民约,用村民的共同约定规范村民行为。探索并推广积分奖励、身份明示、星级评比、红黑榜单等垃圾源头分类模式,把垃圾分类行为从“要我分”引导到“我要分”,实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80%。

(三)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卫计委、省建设厅)

1.提升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管理水平。将所辖区域内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的成果表和图整理成册,应用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在县级遥感影像图上点绘水源地的分布情况。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地方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物理或生物隔离防护设施,对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巡查机制,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2.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立足问题导向,充分考虑村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农民实际需求,与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下山移民等工作有机结合。重点解决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加强农村村级供水管理,推广‘以大带小’集中专业管理模式。到2020年,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自来水入户率、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行政村的比例、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等,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饮水安全保障。

3.提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推进主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实施“一源一策”管理。按照统一部署,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开展水源地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制,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中联村供水的经营单位、单村、联户、单户取水的村应安排专人负责水源地管理。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重点落实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监测。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1.严格按照有关指南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整治。各地对照环保部、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对已划定的禁养区及禁养方案加以调整和规范,按要求予以公示。认真落实禁养区各项管理规定,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违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养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各地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2.科学选取资源化利用技术和模式。按照《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精神,实施生态化或工业化治理,各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及其它养殖户应优先选择以资源化综合利用为主的生态处理,当消纳用地不足等条件限制时再选择工业化达标治理。农业部门要指导制定规模化养殖场技术规范,抓好畜禽养殖排泄物生态消纳、综合利用工作。环保部门要指导通过工业化治理的养殖场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符合国家减排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含生态消纳)按要求核定减排绩效。在运营期间各部门都要依据职责加强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治理)率。

3.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环保督察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的环保、农林、水务、公安等相关责任部门应形成联动,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日常监督和执法管理。通过部门联合、条块结合形式,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防控巡查网络,确保监管制度落实到位。全省生猪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全面建成智能化防控设施,并纳入环保监管平台。结合各类专项行动,逐步规范养殖污染治理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

构建省、市、县、乡村分级、跨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省级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各市要制定实施当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整治工程、工作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所在地村庄要引导和组织好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

(二)加大资金投入,狠抓项目落实。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工作要求,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涉农资金整合,要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各地要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与预算的结合,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强化绩效问责,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根据绩效,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三)健全体制机制,完善长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设施运维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设施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及时组织资产登记、移交。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具体负责设施日常运行管护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鼓励以县(市、区)为单元,建立专业管护队伍,统一负责辖区设施运行管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让村民参与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

(四)严格监督考核,健全奖惩机制。

省农办、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专项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安排奖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市的重点工程可在年度内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予以调整,确保各市农村环境整合整治工作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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