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关于深入开展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油气管道是指石油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目前分布在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等区,油气管道企业目前包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黄埔油库(库外石油管道)、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华德石化有限公司、中海油销售东莞储运有限公司、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广东管理处、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其他企业若有本通告所称油气管道的,应及时向市级、区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企业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安全生产责任。

三、油气管道企业应切实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公布本企业管道保护联系电话,加大重点区域、地段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防止因标识警示不清、管道走向指示不明等因素导致违规违法施工等行为发生;落实《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要求;定期排查、更新管道及周边区域风险点危险源,按照等级划分标准落实管控措施;及时发现、排除、整治管道安全隐患,进一步细化隐患整治措施和整治方案,对所有隐患实施逐项整改整治及销项;定期组织管道事故应急演练;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的有关知识;接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落实管道安全隐患整治的有关要求,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四、油气管道企业应按照《管道保护法》第十九、二十、三十九、四十二条等要求,在管道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到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到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油气管道企业新建油气管道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应按照《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要求,报区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五、油气管道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规划部门审核。

六、各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6号),各相关政府部门要按职能重点加强对地面开挖、地下穿管和地下暗挖施工的管理,打击管道周边非法违法乱建、乱挖、乱钻等行为。

七、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打孔盗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创造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环境;全面加强油气管道行业领域的反恐工作,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的各类恐怖活动。

八、油气管道沿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的属地监督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公布区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督促检查各油气管道企业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制定区级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管道及周边区域风险点危险源,按照等级划分标准落实管控措施;依法依规及时组织排除管道外部安全隐患,加强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重点解决建筑物、构筑物、深根植物等占压、骑压管道,以及安全保护距离不足等问题,逐项明确整改整治责任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

九、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施工、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等非法违法行为。在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特定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七条等规定,报区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与油气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施工单位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十、依据《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十一、依据《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十二、油气管道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深根植物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含法人)以及其他村民、居民,要从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公共安全大局、保障自身日常生活安全出发,积极配合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凡是故意阻扰、拖延管道安全隐患整治,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深根植物的,均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法律后果。

十三、破坏油气管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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