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员。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⒈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万元;

⒊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⒋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⒈本会会员经会员大会选举为理事单位,或经理事会选举为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即分别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的,可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⒉每年第一季度前由协会综合管理部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协会综合管理部。

⒊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⒋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用途

⒈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⒉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⒊协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⒋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⒌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⒍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⒎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⒈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⒉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⒊成立经费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经费管理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有关经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另行规定。

⒋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⒌依据协会《章程》,凡两年不缴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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