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进口权

燃料油进口权

根据《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2号)附件2.第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2006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05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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