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人死亡

信用卡欠款人死亡

信用卡欠款人死亡怎么办?《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而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作为自然人的信用卡持卡人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就终止。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而信用卡透支的钱是在作为被继承人的持卡人死亡之后发生的,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的范畴。

案例:

2012年10月27日,刘某某向银行成功申请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并于今年3月6日用该卡在商场购买家电消费3.2万元。4月2日,刘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因该信用卡到期后未能还款,银行将刘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父母和儿子均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在庭审前,刘某某的父母和儿子明确表示放弃对刘某某遗产的继承。请问,该债务由谁来承担?

【解答】 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中,持卡人刘某某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办理、使用行为虽系其个人实施,但其与银行并无明确约定所产生的欠款是个人债务。所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欠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持卡人如无其他个人财产的,夫妻另一方仍应继续偿还。刘某某的父母和儿子作为被告和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刘某某的遗产,因此,他们3人对刘某某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本案应由刘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承担偿还责任。在偿还时,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如刘某某无其他个人财产,由王某某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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