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银监分局开罚单 农行三明分行被罚30万元
7月29日消息,据三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案件风险防控制度依法追偿涉案债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据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成立于2000年02月24日,注册地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列东街851号,法定代表人为黄诗曙。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十一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案件风险防控制度依法追偿涉案债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案防牵头部门在初步确认分支机构有关风险事件具有案件性质后,要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案件调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报案存在失职问题的,要严厉追究案发分支机构的上级案防牵头部门的领导责任。案发分支机构的上级案防牵头部门应将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等及时报送属地监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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