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54:黄山旅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黄山旅游
摘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鲍冉律师就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8日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在安徽省黄山市
屯溪区徽州大道1号黄山昱城皇冠假日酒店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章
德辉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陶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
人,代表股份数318,052,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5602%,
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人,代表股份数16,608,49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224%。上述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
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2、根据现场会议统计的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修改
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预案》;
(8)《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张晓健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经办律师:喻荣虎
鲍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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